遺產稅申報時,土地和房屋的「價值認定時間」大不同 !
一、重點整理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遺贈稅法第10條第一項)。
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遺贈稅法第10條第三項)。
據此,計算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時價應以適用該期間之公告土地現值與適用該期間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如下表所示:
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遺贈稅法第10條第三項)。
據此,計算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時價應以適用該期間之公告土地現值與適用該期間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如下表所示:
二、案件分析
了解兩者之差異後,我們可以從實際案例中更深入地了解實務上之運作方式。例如甲於民國113月12月13日死亡,乙與民國114年6月10日死亡,試算兩人之遺產稅申報之不動產價值分別為多少?
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先確認被繼承人死亡當日適用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特別是7月1日以後死亡的案件,房屋評定現值可能已適用新的年度(期),若誤用評定年度,恐將影響遺產稅額;因此,建議在申報前先確認相關年度(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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